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木錡選任辯護人蘇靜怡律師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 律師被告 簡志瑤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張順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易字第230號違反森林法一案(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465號),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下午2時25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健男書記官洪正昌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游木錡故買贓物,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簡志瑤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游木錡(原名 游江河 )前於民國97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9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5月、5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於100年4月15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至101年1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警惕,明知扁柏屬高海拔國有林班地之特殊物種,為森林之主產物,價高物稀,若乏合法來源證明,斷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無疑,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扁柏木塊1塊(重量約50公斤);另於104年2月15日22時58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下不引縣○○○鄉○○路○○○號工廠內,以新臺幣(下同)10餘萬元代價,向 白景元 (涉犯故買贓物犯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購買扁柏木塊2塊(重量分別約68.8公斤、40公斤)。
㈡簡志瑤明知扁柏屬高海拔國有林班地之特殊物種,為森林之
主產物,價高物稀,若乏合法來源證明,斷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無疑,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3年12月間某日,○○○鎮○○路與富林路交岔路口之「農和農機行」,以每材1800元至20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德 」之人購買扁柏木塊5塊,並將其中扁柏木塊1塊加工成聚寶盆1座(木塊4塊重量分別約14.9公斤、17.3公斤、22.9公斤、44.9公斤及聚寶盆重量約29.1公斤);接續於104年1月間某日,以每材1800元至2000元代價,在FB檜木交流網站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扁柏木塊1塊後,在埔里交流道之便利商店交付取得上開扁柏木塊1塊(重量約20.9公斤)。
㈢嗣為警於104年3月10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游
木錡○○里鄉○○路○○○號住處、簡志瑤○○○鎮○○路21
2之4號住處搜索,並扣得上揭扁柏木塊(業均已發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三、處罰條文:
104年5月8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森林法第5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洪正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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