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為商業負責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之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按法院依簡易判決處刑,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記載應適用法條之拘束,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反面解釋即明,蓋簡易判決應記載應適用之法條,如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者,得予以引用,反之,如法院認應適用之法條與聲請書之記載不同,即應於簡易判決中加以記載。依上開規定,法院自得依審理之結果於簡易判決中變更應適用之法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四十八號研討結果參照)。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身分犯,其處罰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本件前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商號,並非被告,是被告所為顯不可能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係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代罰)。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訊問被告,並告知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變更為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之法條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上開犯行之間接正犯。被告偽造不實之扣繳憑單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斷。聲請意旨另認被告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罪與上揭二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惟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一號、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六五號判決意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且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公司負責人為之,究非屬於公司負責人本身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與該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故被告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罪與上揭二罪間應無牽連關係甚明。被告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之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虛報人數僅有一人,且逃漏稅捐數額非鉅,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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