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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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明人 石岳豐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石岳豐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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