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以及同法第
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其中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同法第
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已於本院與被告調解成立,經被告書具悔過書,並當面向告訴人道歉後,由告訴人於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98年12月22日調解筆錄影本、悔過書影本、撤回告訴狀正本各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業經本院裁定另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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