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佩宜林怡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佩宜、林怡汝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利息未約定時,訂金之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及未釋明利息自民國102年11月13日請求之依據,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03年1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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