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吳素華 被告 游明傑
石竹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2人均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游明傑、石竹君被訴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判決被告2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 黃佳頤 起訴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林孟皇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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