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1921號聲請人 賴建銘 (即 賴登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0001中關於股票號碼「79-ND-035624至79-ND-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79-ND-035624至79-ND-03562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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