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虎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坤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1920號、第203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
下:
主文
劉坤金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款之非法交易罪,處拘役
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坤金知悉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惟為免繳納期貨
保證金之負擔,竟基於違反期貨交易法之非法交易之犯意,
自民國101年1月間起,先向友人 吳彥璋 (另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取得登入大e通電子交易財經網(網
址:ag.qnqn88.com)之帳號2W99及密碼QQ3210後,在其位
於雲林縣元長鄉○○村○○00○0號之住處,透過網路登入
大e通電子交易財經網向該地下期貨下單,每週下單1至2
次,每次下1、2口,每口繳交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或400元,以臺灣、美國道瓊、香港恆生等證券市場加權
指數為期貨標的,預期股市加權指會漲,即先行買進,再行
賣出,反之,則先行賣出,再為回補,亦可選擇留倉,以買
進與賣出指數差每點100元或200元之基準計算盈虧,依此
原理,進行買賣交易。每月結算,如有獲利,由吳彥璋以現
金交付劉坤金,如為虧損,則由劉坤金簽發支票交予吳彥璋
。迄101年12月間,吳彥璋共約虧損十幾萬元。案經警聲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核
發通訊監察吳彥璋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而查
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共犯吳彥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㈢大e通電子交易財經網網頁列印資料。
㈣被告劉坤金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坤金所為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2條之非法交易罪,
並應依同法第117條第1款論處。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
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上開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行為,其性質含有多次性
與反覆性,客觀上係基於單一決定,長時間反覆從事期貨交
易行為,在法律之評價上,仍屬集合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免繳手續費之小利,未在期貨交易所進行
合法期貨交易,紊亂期貨交易秩序,所為誠屬不該,惟酌以
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手段尚
屬平和,並非從事重大違法行為,且絕大部分係虧損未獲利
,及其初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工作係幫人蓋雞舍、鴨舍、農舍
等,已婚,有4名子女均已成年(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年度偵字第1920號偵卷第24頁)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2條、第
11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2條:
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交易法第11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12條、第19條或第29條之規定者。
二、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55條準用第19條或第29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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