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平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文平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96年度嘉簡字第948號、99年度嘉簡字第462號、99年度訴緝字第14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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