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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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65號聲請人 姚平安 相對人 王怡仁 查夫妻同居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夫妻同居事件係屬非財產權關係而為之請求,因聲請人尚未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現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如逾期仍不繳付,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