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4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
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讓
與人)業已將被告之信用卡消費款、分期付款、小額信貸等
債權,自民國(下同)95年9月25日基準日起讓與原告丁○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受讓人)先予敘明。又
被告亦於94年1月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被告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自94年l月7日起至95年
10月15日止共消費記帳新台幣(下同)70690元未按期給付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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