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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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45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應
   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及繕本一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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