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丁○○住台中
庚○○住台中丙○○住台中乙○○住台中辛○○住台中己○○住台中戊○○住台中被告甲○○住台中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蔡美華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