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顯榮 送達代收人 陳志坤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參仟伍佰玖拾肆點玖元,折合新臺幣肆萬柒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貳份及繕本,內容應明確記載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帳戶明細及利率計算標準。
(三)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