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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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元,折合銀圓柒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柒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