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丁○○住台原告丙○○住台原告戊○○住台被告乙○○住彰被告甲○○住台被告有線責任台中縣全連計程車運輸社(即 李美侖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交訴字第一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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