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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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8,46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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