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小字第3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春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
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准予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5808號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餘500元應補繳。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