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28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288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下
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玖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