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再抗告人 林柏晟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六九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自明。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相對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對再抗告人為假扣押,經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再抗告人以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釋明,其聲請不應准許為由,提出異議,板橋地院裁定廢棄該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為第三人 蔡政宜 (綽號雨刷)簽賭集團在台北地區之組頭,該集團利誘、脅迫伊所屬球隊球員,在中華職棒各場比賽中,為該集團打假球,以利該集團成員向下注人實施詐賭,所涉詐欺等刑案,業經板橋地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再抗告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伊,重創伊之形象及商譽,致伊受有票房收入、廠商贊助、廣告收入及轉播權利金減少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再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五、九十六年間獲利達新台幣(下同)上億元,惟其名下不動產均已設定抵押權,且銀行存款僅餘一百二十一萬餘元,可見有隱匿財產或浪費財產之情事,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業據提出檢察官起訴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香港商香港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等件以為釋明,且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聲請假扣押於法自無不合等詞,爰將板橋地院之裁定廢棄,改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原法院指依卷存資料,堪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均已為釋明,核屬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與法規之適用無涉,自難認再抗告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