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順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順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