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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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謝遠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遠中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謝遠中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檢察官誤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4年3月1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5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5月23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2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之。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