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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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48號),本院合議庭評議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與丁○○於民國97年至98年5月期間為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原公司)之同事,2人之間並無工作上之競爭關係,詎甲○○僅因聽聞他人耳語丁○○有收受回扣之嫌,竟未經查證,即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故意,利用位於新竹市遠東百貨公司內之VIP室之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向MSN網站,偽填如附表二所示之姓名為「 王俊明 」等人之不實資料,偽造完成「王俊明」等人向MS
N網站申請登錄為會員之準私文書後,再傳送行使而申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帳號,足生損害於「王俊明」等人及MSN網站對於電子郵件申請管理之正確性。嗣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使用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帳號,偽造「王俊明〈[email protected]〉」等人之發送名義,散布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記載索取回扣等足以毀損丁○○個人名譽之電子郵件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而偽造準私文書,行使以之指摘足以毀損丁○○名譽之事,足生損害於「王俊明」等人。
二、案經丁○○訴請保安大隊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加重誹謗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均坦白承認。
(二)告訴人丁○○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三)證人乙○○、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陳嘉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前揭所散布之資訊與事實不符。
(四)證人 陳弘明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智原公司高層主管多人均接獲如附表二所示文字內容之電子郵件。
(五)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影本8份、遠東百貨公司內之VIP室錄影之翻拍照片19張,足資佐證。
綜上所述,被告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加重誹謗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發送電子郵件時所據以記載之電子郵件帳號為電磁紀錄,乃屬藉電腦處理所顯示之符號,而足以表示發信者之身分與電子郵件來源等用意之證明,為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準文書。查被告甲○○利用電磁紀錄冒用「王俊明」等人之名義申設電子郵件帳號,足以表彰該電腦文書係「王俊明」等人所製作申請之用意,自均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
(二)核被告甲○○透過網際網路冒用偽造「王俊明」等人名義行使申設電子郵件帳號,進而偽造「王俊明」等人名義行使傳送散發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足以生損害於「王俊明」等人及MSN網站對於電子郵件帳號申請人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所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意圖散布於眾,復利用前開申辦取得之電子郵件帳號,散布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丁○○名譽之電子郵件文字內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三)又被告甲○○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寄發電子郵件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四)另被告甲○○就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僅因聽聞他人耳語並未實際查證,即認定告訴人丁○○有索取回扣之嫌,進而對丁○○心生不滿,竟起而偽冒「王俊明」等人之名義,申設電子郵件帳號後,利用網路無遠弗界且快速流通之特性,以前開申設之電子郵件帳號散布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惡意誹謗告訴人丁○○個人之名譽,造成丁○○之名譽受創甚深,惟念其犯後於迭次訊問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末查,被告素行良好,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本院斟酌被告確實已具有悔意且捐款公益金新臺幣各
5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及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收據影本附於本院卷),圖以彌自己數次之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犯罪事實│主文││號│││├─┼────┼────────────────────┤│1│附表二│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附表二│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附表二│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附表二│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附表二│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附表二│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附表二│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附表二│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編號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郵件寄送│郵寄方式(被│郵件之收件人│郵件內容│備註││號│時間│告傳送時使用│││││││之名字及郵件│││││││帳號)││││├─┼────┼──────┼──────┼────────┼─────┤│1│97年10月│王俊明│JoeTze-Yu│總經理採購蔡○鑫│電子郵件。│││29日20時│qazwsx123200│Liu( 劉哲宇 │這兩年跟廠商索取││││57分。│[email protected]│);Y.H.Yi-H│回扣,最近又要得│││││w│sinTsai(蔡│更多,害我的業績││││││ 易鑫 );J.C.│獎金都沒有了。可││││││Jem-ChuChen│否請你約束一下,││││││(乙○○);│因為我也要生活不││││││AlenChang-S│是嗎?做人不要那││││││hiangHo(何│麼絕。││││││ 江翔 );Geor│││││││geChung-Chi│││││││hHsieh(謝│││││││ 忠治 )│││├─┼────┼──────┼──────┼────────┼─────┤│2│97年11月│ 林恆 與│H.P.Hsiao-Pi│Dear林總經理---│電子郵件。│││6日20時│jackey2008@l│ngLin( 林孝 │蔡XX採購: 原智原 ││││43分許。│ivemail.tw│平);Vance│庫房人員,專業有││││││Chun-Cheng│問題。││││││Wang(王 俊程 │││││││);JPChe-P│││││││inSu( 蘇哲 │││││││彬);George│││││││Chung-Chih│││││││Hsieh( 謝忠 │││││││治)│││├─┼────┼──────┼──────┼────────┼─────┤│3│98年2月│ 林友杰 │H.P.Hsiao-Pi│Dear總經理我要檢│電子郵件。│││21日20時│pater123@liv│ngLin(林孝│舉我們公司採購蔡││││29分許。│email.tw│平)│X鑫跟廠商收取回│││││││扣。││├─┼────┼──────┼──────┼────────┼─────┤│4│98年4月5│林友杰│H.P.Hsiao-Pi│但蔡X鑫依然還是│電子郵件。│││日19時50│pater123@liv│ngLin(林孝│要拿回扣,因為採││││分許。│email.tw│平)│購還是可以控制訂│││││││單要給哪家廠商。││├─┼────┼──────┼──────┼────────┼─────┤│5│98年4月│ 葉忠明 │Simon│李經理我是某PCB│電子郵件。│││25日19時│alex00000000│Ming-Hsin│廠商的業務,我要││││16分許。│@livemail.tw│Lee( 李明信 │跟你檢舉乙○○與││││││)│丁○○收取回扣。││├─┼────┼──────┼──────┼────────┼─────┤│6│98年5月9│林友杰│Vance│Dear王經理廠商那│電子郵件。│││日20時34│pater123@liv│Chun-Cheng│邊說採購目前已經│其他收件人│││分許。│email.tw│Wang( 王俊程 │減少回扣的比例到│為 林孝平 │││││)│6%,原因是蔡先生│││││││說他自己那份他可│││││││以不要,但6%是他│││││││老闆的份,他還是│││││││要轉交給老闆。工│││││││程部門的湯工程師│││││││還是要求繼續提供│││││││5%回扣。││├─┼────┼──────┼──────┼────────┼─────┤│7│98年5月│葉忠明│H.P.Hsiao-Pi│總經理我是某PCB│電子郵件,│││17日13時│alex00000000│ngLin(林孝│廠商的業務,我要│其他收件人│││34分許。│@livemail.tw│平)│跟你檢舉乙○○與│為王俊程。││││││丁○○收取回扣。││├─┼────┼──────┼──────┼────────┼─────┤│8│98年5月│ 陳宏章 │H.P.Hsiao-Pi│我要反應QE部門陳│電子郵件,│││25日9時7│peter0000000│ngLin(林孝│仁居跟廠商收取回│其他收件人│││分。│@livemail.tw│平)│扣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臧維斯 、││││││為。│ 吳坤城 、王│││││││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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