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核定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件:98年度補字第146號(金額:新臺幣/元)┌────┬───────┬──────┬─────┐│地號│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423│20,200元│261.7㎡│1│├────┼───────┼──────┼─────┤│423-1│20,200元│343.3㎡│1│├────┼───────┼──────┼─────┤│427│20,200元│144.75㎡│1│├────┼───────┼──────┼─────┤│427-1│20,200元│38.25㎡│1│├────┼───────┼──────┼─────┤│428│20,200元│436㎡│7/84│├────┴───────┴──────┴─────┤│總計:20,200×(261.7+343.3+144.75+38.25+436×││7/84)=16,651,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