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9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939號
原   告  劉錦足
被   告  陳招昆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939號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于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墊款新臺幣(下同)12946元,業
經鈞院以107年度板簡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而被
告之被繼承人 劉石頭 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被告與其
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詎被告怠於行使權利,故仍為被告及其
他繼承人公共同有,致原告無法就被告所繼承之應繼分進行
執行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被告陳
招昆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遺產分割,求為判決:被告公同共
有如附表所示之八筆土地准予分割,按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
有持分。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板
簡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
件影本各乙份為證。惟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
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訴訟標的,
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
第318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陳招昆請求分割
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土地八筆,除被告陳招昆外,尚有其他公
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其中編號1-4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
共有人即訴外人 陳深港 等217人、其中編號5所示之土地尚有
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 呂守禮 等216人、其中編號6所示之
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 陳雨 等227人、其中編號7
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 陳能居 等201人、
其中編號8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 陳君煒
等256人),此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9日新北樹
地籍字第1096180360號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資料附
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被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
外人(其中編號1-4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
人陳深港等217人、其中編號5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
人即訴外人呂守禮等216人、其中編號6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
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雨等227人、其中編號7所示之土地尚
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能居等201人、其中編號8所示
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君煒等256人)為共
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從而,原告僅以被告一
人提起本訴,未以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其中編號1-4
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深港等217人、
其中編號5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呂守禮
等216人、其中編號6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
人陳雨等227人、其中編號7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
即訴外人陳能居等201人、其中編號8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
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君煒等256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
其當事人為不適格,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
│編號│遺產標示(土地地號)│權利範圍│
├──┼──────────────┼─────────┤
│1│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1│公同共有12/1008│
││之1地號(重測○○○區○○段││
││0000-0000地號)││
├──┼──────────────┼─────────┤
│2│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1│公同共有12/1008│
││之15地號(重測○○○區○○段││
││0000-0000地號)││
├──┼──────────────┼─────────┤
│3│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1│公同共有12/1008│
││之16地號(重測○○○區○○段││
││0000-0000地號)││
├──┼──────────────┼─────────┤
│4│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1│公同共有12/1008│
││之18地號(重測○○○區○○段││
││0000-0000地號)││
├──┼──────────────┼─────────┤
│5│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1│公同共有12/1008│
││之19地號(重測○○○區○○段││
││0000-0000地號)││
├──┼──────────────┼─────────┤
│6│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公同共有336/54432│
││170地號(重測○○○區○○段││
││0000-0000地號)││
├──┼──────────────┼─────────┤
│7│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公同共有336/27216│
││211之1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
││段0000-0000地號)││
├──┼──────────────┼─────────┤
│8│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公同共有336/54432│
││215之1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
││段000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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