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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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華碩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華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碩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國97年10月29日第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均影本)等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表。
三、惟查:關於如附表所示修正後第2條為設立宗旨、業務範圍之變更,乃屬財團目的之變更,非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應屬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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