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 黃鈺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清償96期,第1至36期每期清償1萬元,第37至96期每期清償1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80,000元,清償成數為2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00,000元,扣除聲請前兩年之必要生活費用900,000元元,已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80,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車齡13年之機車及車齡9年之重型機車(配偶使用),至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雖有楓騰美容有限公司之投資額50萬元,惟該公司早已歇業且公司之資產早已用罄,此有債務人之切結書、本院99年8月26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現任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勞健保費用約25,000元等語,業據其所提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及薪資單在卷可稽,又依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績效考核辦法顯示,年終獎金發放以全年營運狀況為核定標準,且債務人任職未滿一年無去年度年終獎金可供審酌,故債務人之年終獎金尚難認列固定收入,復參酌債務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該年平均薪資為22,028元,是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25,000元,洵屬有據。
(三)另債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現為1名,是債務人與其配偶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屬適當。復參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債務人全家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應以至多5,396元(計算式:10,792÷2=5,396)為當。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4,300元,已低於上述金額,堪認合理。
(四)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5,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萬元、扶養費用4,300元後,餘10,700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租屋及其他必要生活之用,上開生活費用已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92元,並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且債務人自陳於100年3月將產下第二名子女,已委請配偶負擔第二名子女之扶養義務,並將長女進入小學後減少之托育費用約2000元,加入更生方案第37期至第96期受償,足見其還款誠意,衡諸上情,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五)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還款成數過低、應投入兼職工作或另覓高薪以賺取更多收入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選擇更生程序者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穩定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及兼職與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家庭因素、個人專業能力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亦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故認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公允。
(六)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1.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1至36期每期清償1萬元,第37至96期每期清償12,000元。││2.每期在當月15日前轉匯至各債權人之帳戶,金額如下貳每期分配金額││所示。││3.債權總金額:5,118,842元(依本院99年8月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1,080,000元││5.總清償比例:21.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36期每│第37至96期每│││││期分配金額│期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619│392│470│││股份有限公司││││├──┼────────┼─────┼──────┼──────┤│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64124│321│385│││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05075│1182│1418│││股份有限公司││││├──┼────────┼─────┼──────┼──────┤│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2120│2544│││有限公司││││├──┼────────┼─────┼──────┼──────┤│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13953│223│267│││股份有限公司││││├──┼────────┼─────┼──────┼──────┤│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47648│679│815│││有限公司││││├──┼────────┼─────┼──────┼──────┤│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2936│142│171│││股份有限公司││││├──┼────────┼─────┼──────┼──────┤│8│滙豐(台灣)商業│0000000│3474│416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51201│1468│1761│││股份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三、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