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6號上訴人高雄市基督教女青年會法定代理人 曾華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珊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