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對待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林徵庸 被告 施劍瑩
徐冬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對待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5
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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