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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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7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信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肆拾壹萬叁仟玖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信佑於民國91年0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023,979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