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7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佩 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伍萬零伍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蔡佩諭 於民國89年0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1月2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2,98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