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謝耀堂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告 林益生
張慶盛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益生過失傷害案件及被告張慶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
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怡珊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