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843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景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查報債務人實際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