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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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陳成家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公克)經檢驗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230號裁定令入臺北看守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7月25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扣得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7公克)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89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89170817號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之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