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交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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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0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補充如下:被害人 陳松吉
領有駕駛執照。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疏失犯本罪,已與
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獲被害人家屬表示不再追究,堪
信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宗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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