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張經亞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8月1日│9,000元│0000000│1078-6││││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2│張經亞│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9月1日│9,000元│0000000│1078-6││││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3│張經亞│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10月1日│9,000元│0000000│1078-6││││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4│張經亞│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11月1日│9,000元│0000000│1078-6││││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5│張經亞│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12月1日│9,000元│0000000│1078-6││││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6│張經亞│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1月1日│9,000元│0000000│1078-6││││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7│張經亞│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2月1日│9,000元│0000000│1078-6││││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8│張經亞│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3月1日│9,000元│0000000│1078-6││││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