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2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江振於民國92年06月05日偕林心惠為附卡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7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31,07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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