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張連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趙俊文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99年5月30日│64,380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