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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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洂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洂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清晰版之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