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債權人 賴宜興 債務人 曾聖閔 債務人 林淑真
一、⑴債務人曾聖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曾聖閔、林淑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陸佰 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