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王郁琪(原名王怡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2487號、102年度緩字第2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之帽子壹拾捌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王郁琪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75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7月24日確定,103年7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商標之帽子18件(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759號偵查卷第88頁,102年度保管字第1734號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7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7月24日確定,復於103年7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商標之帽子18件,係仿冒「NEWERA」商標之物,此有NEWERA取締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759號偵查卷第51頁至第76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又係被告所有因犯罪(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被告之警、偵訊筆錄在卷足參,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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