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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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陳哲彥 債務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債務人林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陸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