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告 吳貴祥 被告 彭瑞光
吳國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9,5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3年1月公告現值50,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02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3分之1=3,3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3年1月公告現值50,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6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3分之1=2,71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3年1月公告現值50,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0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3分之1=3,1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
103年度現值148,7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3333=49,5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合計為9,299,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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