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振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游清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應博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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