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88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楊劍合 洪大鈞 被上訴人 范陳蓮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準備程序曾經受命法官於民國
107年5月4日宣示終結,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8號卷第80頁至第82頁),然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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