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告 陳振彬 被告 陳吳詮 被告 陳素錦 被告 陳振忠 被告 陳素芬 被告 陳水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彬、陳吳詮、陳素錦、陳振忠、陳素芬、陳水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9,201元【註:土地部分-⑴嘉義縣○○鄉○○段○○○○○○○○○○號為1,548,054元;⑵嘉義縣○○鄉○○段○○○○○○號為689,500元;⑶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為907,500元;⑷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為573,750元;⑸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為946,875元。房屋部分-①嘉義縣○○鄉○○村0000號為140,600元;②嘉義縣○○鄉○○村00號(持分25000/100000)為3,300元;③嘉義縣○○鄉○○村00號(全部)為9,400元。存款部分-東石鄉農會副瀨分部(活存)為1,716,224元。以上合計,總共6,535,203元。而原告代位之債務人陳振彬的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9,201元{計算式:6,535,203元1/6=1,089,2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791元。原告僅繳納8,040元,尚欠3,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