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蔡旭崴 代理人 李慧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08年4月2日函、公告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735~85-ND-000758││24│24000││├──┼───────────────┼──────────────┼────┼───┼────┼─────┤│002│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6813~85-ND-006874││62│62000││├──┼───────────────┼──────────────┼────┼───┼────┼─────┤│003│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15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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