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法八七矯字第三九二0二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八十九年二月七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連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