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96年間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2號、96年度簡字第11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3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0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14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3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6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