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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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俊坤 送達代收人 周秀鳳 被告 黃茂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